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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业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质检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濒管办 密码局公告

2016年第40号

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已印发《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为落实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现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予以公布。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业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质检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濒管办 密码局

  2016年4月6日

附件: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第一批).pdf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 农业部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质检总局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濒管办公告

  2016年第47号

为落实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现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第二批)》予以公布,自2016年4月16日起实施。

本批清单与《财政部等11个部门关于公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2016年第40号)》中《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税则号列相同的商品,其“备注”以本批清单为准。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 农业部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质检总局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濒管办

  2016年4月15日

附件: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第二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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