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业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质检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濒管办 密码局公告
2016年第40号
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已印发《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为落实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现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予以公布。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业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质检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濒管办 密码局
2016年4月6日
附件: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第一批).pdf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 农业部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质检总局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濒管办公告
2016年第47号
为落实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现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第二批)》予以公布,自2016年4月16日起实施。
本批清单与《财政部等11个部门关于公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2016年第40号)》中《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税则号列相同的商品,其“备注”以本批清单为准。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 农业部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质检总局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濒管办
2016年4月15日
附件: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第二批).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