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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2016年3月24日发文:《我国将自4月8日起实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改政策并调整行邮税政策》,

1.    政策将单次交易限值由行邮税政策中的1000元(港澳台地区为800元)提高至2000元;

2.    政策将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征收税额计算为:在限值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税改后的关税、增值税及消费税的计算规则为:

应征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率 (关税税率为0%,因此应征关税为0);

法定计征的消费税= [完税价格/(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

法定计征的增值税=(完税价格+正常计征的消费税税额)*增值税税率

应征消费税=法定计征的消费税*0.7

应征增值税=法定计征的增值税*0.7

完税价格=商品零售价格+全程运费+全程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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