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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代应对韩进海运破产重整的法律建议
发布时间:2016-09-12


货代应对韩进海运破产重整的法律建议

 

      2016年9月2日,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发布关于韩国韩进海运株式会社的公示,决定对韩进海运启动重整程序。据悉,这是全球航运业有史以来******的破产案。公开资料显示,该公示的债权登记时间为2016年9月20日至10月4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6年11月11日召开。        

       随着韩进旗下的“HANJIN ROME轮”在新加坡被扣、上海港已经明确拒绝韩进轮进港等等,韩进海运破产引发的一系列连锁反应已迅速显现,并将持续扩大。对此,我们特做出如下法律风险提示及建议,以期能够帮助广大货运代理企业积极应对、全力减损,将韩进破产重整导致的影响尽量降至最低。

 


一、韩进海运破产重整的影响

1、进港被拒:由于韩进海运的偿债能力出现问题,包括中国港口在内的很多国家的港口已开始明确拒绝为韩进的船舶提供服务,禁止其进出港装卸,这必将导致船载货物抵达目的港后无法顺利卸货及交付。

2、无法转运:由于韩进海运的船舶运营受阻,货物可能被滞留在中转港,无法进行转运。    

3、扣船扣箱:韩进海运的债权人为使债权获得清偿,势必将在世界各地对韩进海运采取扣船、扣箱等法律措施,从而导致大量已装船货物的运输无法继续。      

4、缴费提货:为弥补韩进欠付费用造成的损失,货物中转港或目的港的港口经营人可能采取扣留集装箱/货物等措施,乃至要求货主/货代缴纳特定费用后才能提货。

 


二、无船承运人的应对建议

  对于签发了无船承运人提单的货代公司,或签约承诺履行承运人义务的货代企业,其法律地位为承运人,承担着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法律责任。因此,上述货代公司尤其需要高度关注货物动态,并及时联系转船转运,以保证货物安全及时运至目的港。否则,货代公司将承担额外费用,并面临货主索赔的可能。   

1、预报安抚:韩进海运的破产重整对所有相关货主的冲击极大,在应对的过程中,首先应当做好发货人的预报及安抚工作,防止委托人对货代的联合发难。

2、联系代理:应急预案中,目的港代理及中转港相关代理是重要的合作方,务必要求代理第一时间汇报最新信息,并积极配合收货人提货,迅速处理港口的突发状况,安排转运,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降低费用及风险等等。当然,也要提醒代理,收到所有费用后方能放货给收货人。

3、重新订舱:对尚未装上韩进船舶、集装箱的货物,应取消订舱并全面停止装船操作,立即通知船公司、船代、场站、港口等方取消订舱并停止装船,之后可以采取向其他船公司重新订舱、退关重报等一系列必要措施。值得注意的是,重新订舱时应确保承运人、承运船舶、二程船、集装箱均与韩进海运无关。    

4、密切关注:对于已装船但尚未抵达目的港,处于海上“漂泊”状态的货物,需密切关注船舶动态,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只要实际承运船舶属于韩进海运,无论提单记载的承运人是否为韩进海运,则货物所面临的风险极高。货代企业须密切关注船舶、货物动态,并根据情况积极应对。对于提单承运人为韩进海运,而实际承运船舶属于其他船公司的情形,货物所面临的风险相对略低,但亦应密切关注货物动态。第三方船公司承运的装载于韩进海运所拥有的集装箱内的货物,也具有一定的风险,亦应当密切关注。   

5、转船转运:对于在目的港以外其他港口卸离船舶的货物,应尽快办理转船转运。货物未抵达目的港而被卸离船舶可能有多种原因,包括货物原本便需要转运但因韩进原因无法完成转运,也包括韩进自行将货物卸至第三港,或船舶在中途挂靠的港口遭到扣押等情形。由于韩进海运的正常经营已处于停滞状态,且前景不明朗,为防止货物长期滞留产生高额费用,以及丢失、没收等风险,我们建议货代积极联系有关船公司、船代、港口等方面,全力尽快安排转船运至目的港,或尝试安排异地清关提货等措施。    

6、尽快提货:对已卸至目的港的货物,应寻求各种途径尽速办理提货。由于韩进海运存在欠付各港口经营人费用的情况,因此,港口方为弥补相关损失,有可能采取“留置”货物的方法,要求提货方支付一定费用/保证金后方可提货。此种扣留货物的合法性存在争议,我们建议提醒收货人和目的港代理做好应急预案,如:联合其他收货人及代理给港区发函、或发律师函,要求放货,向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反映要求放货,目的是尽快放货减少费用损失。    

7、海事强制令:如果抵达目的港的货物无辜被扣,而这种扣押又没有法律或者合同依据,货代可以尝试通过向海事法院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方式,要求解除对货物的扣押/留置,并提取货物。

8、保险报案:对于办理了货物海运保险的货主,在无法提货的情况下,建议通知保险公司,并尝试通过保险公司进行保险理赔。当然,能否会顺利得到理赔取决于承保的保险险种及保险条款的约定。



三、货运代理人的应对建议

   未签发无船承运人提单且无承运人合同义务的货运代理人,其法律地位是货主的代理人,韩进海运破产重组的一切突发风险应当由货主来承担,货代企业有协助其尽量减少损失及费用的义务。   

1、信息通报:货代应当第一时间向委托人汇报本次事件的各个进展,以及其与韩进海运相关的全部运输信息,并提醒货主及时采取应急措施保障货物运输的顺利进行。

2、取得授权:若货代协助货主及时采取卸货、转运等减损措施或支付额外费用的,务必事先取得委托人的书面授权,以及其对额外费用的承诺或担保等,否则相应的风险和费用可能由货代自行承担。

3、暂停支付:货代对韩进海运的应付款项考虑暂时中止,待局面明朗后再行协商。

 


四、债权人的应对建议

   一些货代公司可能与韩进海运还存有正在处理中的纠纷及诉讼案件,建议及时做好债权申报,否则最终即使胜诉也难以顺利执行。

1、债权申报:2016年9月20日至10月4日为债权登记时间,债权人可委托律师在韩国进行债权登记,寻求获得赔偿的机会。

2、不安抗辩权:如果货代向韩进海运缴纳过保证金,建议及时行使不安抗辩权追讨并进行债权登记。   

3、申请扣船:符合扣船条件的,可以申请海事法院对韩进海运的船舶进行扣押,从而获得比一般债权人更有利的地位。按照中国海商法的规定,被扣押的船舶必须为韩进海运所有或其光船租赁的船舶,国外则可能存在不同的情况,需咨询当地律师。

货代应对韩进海运破产重整的法律建议

 

      2016年9月2日,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发布关于韩国韩进海运株式会社的公示,决定对韩进海运启动重整程序。据悉,这是全球航运业有史以来******的破产案。公开资料显示,该公示的债权登记时间为2016年9月20日至10月4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6年11月11日召开。        

       随着韩进旗下的“HANJIN ROME轮”在新加坡被扣、上海港已经明确拒绝韩进轮进港等等,韩进海运破产引发的一系列连锁反应已迅速显现,并将持续扩大。对此,我们特做出如下法律风险提示及建议,以期能够帮助广大货运代理企业积极应对、全力减损,将韩进破产重整导致的影响尽量降至最低。

 


一、韩进海运破产重整的影响

1、进港被拒:由于韩进海运的偿债能力出现问题,包括中国港口在内的很多国家的港口已开始明确拒绝为韩进的船舶提供服务,禁止其进出港装卸,这必将导致船载货物抵达目的港后无法顺利卸货及交付。

2、无法转运:由于韩进海运的船舶运营受阻,货物可能被滞留在中转港,无法进行转运。    

3、扣船扣箱:韩进海运的债权人为使债权获得清偿,势必将在世界各地对韩进海运采取扣船、扣箱等法律措施,从而导致大量已装船货物的运输无法继续。      

4、缴费提货:为弥补韩进欠付费用造成的损失,货物中转港或目的港的港口经营人可能采取扣留集装箱/货物等措施,乃至要求货主/货代缴纳特定费用后才能提货。

 


二、无船承运人的应对建议

  对于签发了无船承运人提单的货代公司,或签约承诺履行承运人义务的货代企业,其法律地位为承运人,承担着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法律责任。因此,上述货代公司尤其需要高度关注货物动态,并及时联系转船转运,以保证货物安全及时运至目的港。否则,货代公司将承担额外费用,并面临货主索赔的可能。   

1、预报安抚:韩进海运的破产重整对所有相关货主的冲击极大,在应对的过程中,首先应当做好发货人的预报及安抚工作,防止委托人对货代的联合发难。

2、联系代理:应急预案中,目的港代理及中转港相关代理是重要的合作方,务必要求代理第一时间汇报最新信息,并积极配合收货人提货,迅速处理港口的突发状况,安排转运,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降低费用及风险等等。当然,也要提醒代理,收到所有费用后方能放货给收货人。

3、重新订舱:对尚未装上韩进船舶、集装箱的货物,应取消订舱并全面停止装船操作,立即通知船公司、船代、场站、港口等方取消订舱并停止装船,之后可以采取向其他船公司重新订舱、退关重报等一系列必要措施。值得注意的是,重新订舱时应确保承运人、承运船舶、二程船、集装箱均与韩进海运无关。    

4、密切关注:对于已装船但尚未抵达目的港,处于海上“漂泊”状态的货物,需密切关注船舶动态,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只要实际承运船舶属于韩进海运,无论提单记载的承运人是否为韩进海运,则货物所面临的风险极高。货代企业须密切关注船舶、货物动态,并根据情况积极应对。对于提单承运人为韩进海运,而实际承运船舶属于其他船公司的情形,货物所面临的风险相对略低,但亦应密切关注货物动态。第三方船公司承运的装载于韩进海运所拥有的集装箱内的货物,也具有一定的风险,亦应当密切关注。   

5、转船转运:对于在目的港以外其他港口卸离船舶的货物,应尽快办理转船转运。货物未抵达目的港而被卸离船舶可能有多种原因,包括货物原本便需要转运但因韩进原因无法完成转运,也包括韩进自行将货物卸至第三港,或船舶在中途挂靠的港口遭到扣押等情形。由于韩进海运的正常经营已处于停滞状态,且前景不明朗,为防止货物长期滞留产生高额费用,以及丢失、没收等风险,我们建议货代积极联系有关船公司、船代、港口等方面,全力尽快安排转船运至目的港,或尝试安排异地清关提货等措施。    

6、尽快提货:对已卸至目的港的货物,应寻求各种途径尽速办理提货。由于韩进海运存在欠付各港口经营人费用的情况,因此,港口方为弥补相关损失,有可能采取“留置”货物的方法,要求提货方支付一定费用/保证金后方可提货。此种扣留货物的合法性存在争议,我们建议提醒收货人和目的港代理做好应急预案,如:联合其他收货人及代理给港区发函、或发律师函,要求放货,向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反映要求放货,目的是尽快放货减少费用损失。    

7、海事强制令:如果抵达目的港的货物无辜被扣,而这种扣押又没有法律或者合同依据,货代可以尝试通过向海事法院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方式,要求解除对货物的扣押/留置,并提取货物。

8、保险报案:对于办理了货物海运保险的货主,在无法提货的情况下,建议通知保险公司,并尝试通过保险公司进行保险理赔。当然,能否会顺利得到理赔取决于承保的保险险种及保险条款的约定。



三、货运代理人的应对建议

   未签发无船承运人提单且无承运人合同义务的货运代理人,其法律地位是货主的代理人,韩进海运破产重组的一切突发风险应当由货主来承担,货代企业有协助其尽量减少损失及费用的义务。   

1、信息通报:货代应当第一时间向委托人汇报本次事件的各个进展,以及其与韩进海运相关的全部运输信息,并提醒货主及时采取应急措施保障货物运输的顺利进行。

2、取得授权:若货代协助货主及时采取卸货、转运等减损措施或支付额外费用的,务必事先取得委托人的书面授权,以及其对额外费用的承诺或担保等,否则相应的风险和费用可能由货代自行承担。

3、暂停支付:货代对韩进海运的应付款项考虑暂时中止,待局面明朗后再行协商。

 


四、债权人的应对建议

   一些货代公司可能与韩进海运还存有正在处理中的纠纷及诉讼案件,建议及时做好债权申报,否则最终即使胜诉也难以顺利执行。

1、债权申报:2016年9月20日至10月4日为债权登记时间,债权人可委托律师在韩国进行债权登记,寻求获得赔偿的机会。

2、不安抗辩权:如果货代向韩进海运缴纳过保证金,建议及时行使不安抗辩权追讨并进行债权登记。   

3、申请扣船:符合扣船条件的,可以申请海事法院对韩进海运的船舶进行扣押,从而获得比一般债权人更有利的地位。按照中国海商法的规定,被扣押的船舶必须为韩进海运所有或其光船租赁的船舶,国外则可能存在不同的情况,需咨询当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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