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签发了无船承运人提单的货代公司,或签约承诺履行承运人义务的货代企业,其法律地位为承运人,承担着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法律责任。因此,上述货代公司尤其需要高度关注货物动态,并及时联系转船转运,以保证货物安全及时运至目的港。否则,货代公司将承担额外费用,并面临货主索赔的可能。
1、预报安抚:韩进海运的破产重整对所有相关货主的冲击极大,在应对的过程中,首先应当做好发货人的预报及安抚工作,防止委托人对货代的联合发难。
2、联系代理:应急预案中,目的港代理及中转港相关代理是重要的合作方,务必要求代理第一时间汇报最新信息,并积极配合收货人提货,迅速处理港口的突发状况,安排转运,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降低费用及风险等等。当然,也要提醒代理,收到所有费用后方能放货给收货人。
3、重新订舱:对尚未装上韩进船舶、集装箱的货物,应取消订舱并全面停止装船操作,立即通知船公司、船代、场站、港口等方取消订舱并停止装船,之后可以采取向其他船公司重新订舱、退关重报等一系列必要措施。值得注意的是,重新订舱时应确保承运人、承运船舶、二程船、集装箱均与韩进海运无关。
4、密切关注:对于已装船但尚未抵达目的港,处于海上“漂泊”状态的货物,需密切关注船舶动态,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只要实际承运船舶属于韩进海运,无论提单记载的承运人是否为韩进海运,则货物所面临的风险极高。货代企业须密切关注船舶、货物动态,并根据情况积极应对。对于提单承运人为韩进海运,而实际承运船舶属于其他船公司的情形,货物所面临的风险相对略低,但亦应密切关注货物动态。第三方船公司承运的装载于韩进海运所拥有的集装箱内的货物,也具有一定的风险,亦应当密切关注。
5、转船转运:对于在目的港以外其他港口卸离船舶的货物,应尽快办理转船转运。货物未抵达目的港而被卸离船舶可能有多种原因,包括货物原本便需要转运但因韩进原因无法完成转运,也包括韩进自行将货物卸至第三港,或船舶在中途挂靠的港口遭到扣押等情形。由于韩进海运的正常经营已处于停滞状态,且前景不明朗,为防止货物长期滞留产生高额费用,以及丢失、没收等风险,我们建议货代积极联系有关船公司、船代、港口等方面,全力尽快安排转船运至目的港,或尝试安排异地清关提货等措施。
6、尽快提货:对已卸至目的港的货物,应寻求各种途径尽速办理提货。由于韩进海运存在欠付各港口经营人费用的情况,因此,港口方为弥补相关损失,有可能采取“留置”货物的方法,要求提货方支付一定费用/保证金后方可提货。此种扣留货物的合法性存在争议,我们建议提醒收货人和目的港代理做好应急预案,如:联合其他收货人及代理给港区发函、或发律师函,要求放货,向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反映要求放货,目的是尽快放货减少费用损失。
7、海事强制令:如果抵达目的港的货物无辜被扣,而这种扣押又没有法律或者合同依据,货代可以尝试通过向海事法院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方式,要求解除对货物的扣押/留置,并提取货物。
8、保险报案:对于办理了货物海运保险的货主,在无法提货的情况下,建议通知保险公司,并尝试通过保险公司进行保险理赔。当然,能否会顺利得到理赔取决于承保的保险险种及保险条款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