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关总署2016年20号公告要求,填报“价格影响确认”栏目前,纳税义务人需与以下任何一款价格进行比较:
(一)向境内无特殊关系的买方出售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
(二)按照《审价办法》倒扣价格估价方法的规定所确定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三)按照《审价办法》计算价格估价方法的规定所确定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如果能证明其成交价格与上述价格相近的,视为特殊关系未对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产生影响,在本栏目填报“否”,反之填报“是”。
纳税义务人需留存做出有关判断的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