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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类跨境电商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15-12-18

即将结束的2015年,在国家和地方的政策促进下,我国跨境电商的发展势头迅猛。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1~8月,我国跨境支付交易额达440亿元人民币。截至2015年11月,跨境电商试点已经扩展至上海、重庆、宁波、杭州等8个城市。


跨境电商分为出口与进口两类。目前,国家对出口类跨境电商持鼓励、支持态度,相关的监管体系也已经较为成熟。而进口类跨境电商涉及到的国内法律较为繁杂,监管部门也持相对审慎的监管态度。以下为进口类跨境电商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1.进口商品尤其是食品类商品涉及的检验检疫制度是跨境电商需要考量的重要因素。目前各地检验检疫机关基本仍然按照《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对直邮进口模式下的进境商品实施检验检疫监管。而对于保税备货模式下的进境商品,目前尚缺乏统一适用的检验检疫法规。各试点城市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建立了产品备案、“负面清单”等适应当地具体情况的管理制度。上述适用于跨境电商的检验检疫流程,与一般货物进口贸易的检验检疫程序相比更为简化,使进口类跨境电商在物流速度上取得了较大的竞争优势。


2.在跨境电商的资金收付流程中,相较于境内支付而言涉及更多的监管法规。因此跨境电商经营者应当选择具有《支付业务许可证》的合格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资金收付和结售汇,并确保资金收付和结售汇行为符合《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在外汇管理方面的其他法律法规,以实现合法经营。


3.为进一步推广跨境电商业务,将消费者从线下吸引到线上,业界推出了“跨境电商体验店”。消费者在体验店内选购商品并现场提货的,海关将按照一般货物贸易征税。而消费者在体验店内通过跨境电商平台订购,并从保税区发货配送的,海关则按保税备货方式征收行邮税。根据《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的规定,保税商品展示业务只能在保税区内开展。目前我们已知上海自贸区突破了该办法,但上海自贸区对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包括保税区、保税仓等)外的保税展示交易业务也规定了严格的条件与程序。至于在上海之外的试点城市开设保税区外跨境电商体验店的行为,虽可能获得了当地海关(如广东省黄埔海关)的支持,但在有明确法律限制的情况下开展此类业务仍然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因此,目前应慎重开展保税区外体验店业务,以免遭受不必要损失。


4.进口类跨境电商可采用的融资方式日渐多样化,股权众筹是其中之一。虽然在股权众筹领域我国尚缺乏生效的法律法规,但在商业实践中已经形成了较为成型的股权众筹规则。在司法层面上,2015年9月,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在北京飞度公司诉北京诺米多公司一案的一审判决书中也明确了股权众筹的合法性。实践中,各类股权众筹平台为跨境电商进行众筹融资提供了便利的条件。跨境电商项目的发起人可以选择合适的股权众筹平台,在对经营模式、业务流程进行充分披露的前提下吸引众筹类股权投资者。股权众筹在跨境电商领域的作用不仅在于融资,也是聚集核心客户、增加客户黏性的手段。但是作为一种新兴的商业模式,跨境电商在发展过程中面临更为复杂的法律风险,因此在选择融资方式时尤应充分考虑业务风险,合理选择融资模式,并对经营风险的分担预先做出明确约定。


总体来看, 国家层面出台的规定多为原则性的政策导向与指导意见,各试点城市在具体落实时可能会选择不同的路径与方法。特别在关系到进口类跨境电商核心竞争优势的税收问题上,监管层正在酝酿出台新规,新规有何内容以及何时能够落地执行均难以预计。在缺乏明确规则指引的情况下,当前跨境电商的业务模式创新面临挑战。在此情况下,宜充分发挥律师在跨境电商业务风险防控中的作用,力争在不违反现有法律的前提下实现业务模式的创新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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