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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接受FCR单据的法律风险
发布时间:2015-09-06

【规则指引】

FCR( Forwarders Certificate of Receipt, or Forwarder`sCargo Receipt),又称货运代理人收据。FOB业务下,出口商在接受货运代理人签发的FCR之后,未提出异议,也未索要提单。承运人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之后,出口商不能以未收到货款为由向承运人或者货代企业进行索赔。

【案情简介】

20124月,大宇公司与香港JFK公司签订外贸合同,买方为GigiChan;订单总价FOB148116.4美元、支付方式为100%TT;并约定起运港宁波、运往澳大利亚布里斯班或墨尔本等。

20128月,JFK公司就上述货物的出运向嘉宏公司发送订舱邮件,嘉宏公司确认后向JFK公司发出进仓通知书,要求托运货物于829日送至嘉宏公司指定的宁波外运物流有限公司仓库。大宇公司于828日至31日期间,将订购货物送入前述仓库。2012831日,嘉宏公司向大宇公司签发了FORWARDER`S CARGORECEIPTFCR,即货代货物收据)单据,该收据载明托运人为JFK公司、收货人为RAPL等,同时收据正面还载明条款和条件:货物是在外表状况良好的情况下被接受的,除非嘉宏国际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以收货人代理的身份进行批注。本货物收讫证明不可转让,且非物权凭证。本货物收讫证明不赋予持有人接受或者转让货物的权利。货物应当在不需要出示任何正本货物收讫证明的情况下交付给收货人921日至929日,嘉宏公司以托运人身份将上述货物拼箱分五航次交由船公司出运。嘉宏公司分别于2012831日、921日和928日向大宇公司开具货代发票,向其收取海关查验费、码头费、装箱费、文件费、订舱费、报关费等人民币费用21636.55,,大宇公司于20121212日付清了该款。

另外,嘉宏公司的香港总公司与RAPL签订有标准操作流程。根据该协议,嘉宏公司香港总公司接受RAPL委托为其提供从世界各原始地港口运往澳大利亚以及由RAPL在协议生效期内指定的其他港口的物流服务;协议约定了具体的操作流程,包括如何核定POPurchaseOrder,即RAPL订单)、订舱、收取货物、装运、文件的传递、FCRUCL提单的签发、费用负担等内容。JFK公司是涉案货物的中间商,以供应商名义按上述标准操作流程的要求,于201286日至814日期间就涉案货物先后向被告发出三份订舱邮件。大宇公司与JFK公司在20118月和9月期间,曾经发生过两票货物(同样是纸制品)的买卖,出运方式与本案相同,即大宇公司送货至嘉宏公司指定仓库、嘉宏公司向大宇公司签发FCR(载明托运人为JFK公司、收货人为RAPL)、嘉宏公司向大宇公司收取出运港的人民币费用。
201381日,大宇公司在向JFK公司收款无果后,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嘉宏公司赔偿货款损失。

【裁判结果】

经审理,法院认为:

1、双方之间并不存在任何形式的书面运输合同;

2、嘉宏公司收货后未向大宇公司签发提单,而是签发了FCR,该货运收据正面载明的条款显示有三层含义,一是嘉宏公司作为收货人代理接受货物,二是货物收据不具物权凭证的效力,三是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时无需出示正本FCR,该FCR条款明确表达了嘉宏公司不与大宇公司建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

3、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托运人有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的权利。但本案中,大宇公司一直未要求嘉宏公司签发提单。

4、嘉宏公司在2011年度两次向大宇公司签发的FCR,也能佐证大宇公司对本案FCR的签发存有心理预期且没有异议。

综上,法院认定双方存在海上货物运输代理合同关系,但是嘉宏公司并没有任何违约的行为,大宇公司以嘉宏公司违反承运人义务为由,要求其承担涉案货物价款损失的赔偿责任,证据不足,不应予以支持。判决后,大宇公司提起上诉,但终审维持原判。

【嘉加分析】

在之前的嘉加说法栏目,我们提到在FOB业务项下,存在契约托运人和实际托运人。而且实际托运人享有索要提单的优先权。但是在实践中,很多货代企业在收货后并没有签发提单,而是FCR,即货运代理人收据。但是这类单据对于出口商而言是缺乏保障的。

1、 FCR仅仅是表示收到了货物,货代企业并不因此与交货人之间成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在FOB业务中,如本案,甚至是被认定为将货物交付给了收货人,在贸易上属于先交货后付款。

2、 货代企业与托运人之间不存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但可以成立货运代理合同关系。因此,实际托运人还是可以向货代企业索要提单。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沪高民四()终字第159号案件中,因为原告未向被告要求承运人签发海运提单,也未对被告交付的货运代理人货物收据提出异议。最终判定原告败诉。而反观上海海事法院(2012)沪海法商初字第271号案件中,原告在收到FCR之后仍旧向货代书面索要提单,最终获得了胜诉判决。

综上,出口商必须对FCR的法律性质有充分的认识,事实上,FCR的签发恰恰说明了货代并不希望作为承运人的事实。出口商如果要实现对货物的控制,还是应当索要提单,并保留相应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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