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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进口食品中文标签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15-09-01

跨境电商进口食品中文标签法律问题


本文来源于微信公众号:腾智律师。已获授权转载,转载请注明出处与作者。



题记:跨境电商政策利好,似乎整个国家都为这一片蓝海市场而疯狂。但很多政策已然跟不上跨境发展的步伐,传统进出口贸易监管措施在这里遇到了障碍。在传统进口领域,食品的进口商或代理商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在进口前设置中文标签,但在直邮跨境进口模式下,“进口”的食品仍需要设置中文标签吗?


最近,M律朋友圈内的跨境电商从业者时不时就直邮模式下是否需要设置中文标签问题产生争执,但总体上偏于迷糊不清楚状态,互相均不能说服,很多人担心不设置中文标签会惹祸上身,诉讼或行政处罚,也有些人认为是海外商家直接面对消费者,不属于货物进口,不设置没有问题。M律眼低手也低,迅速做了研究,供大家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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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食品设置中文标签的规定梳理


关于进口食品是否需要设置中文标签,实际上无须废话——当然需要!列几个关键性法条大家看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最新通过的本法实际上还没有正式实施,目前还没有法律效力,但该法将在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这是2013年12月26日颁布的国家标准,一直到前几天,即2015年7月1日正式适用。目前媒体上疯传是该标准规定了“进口婴幼儿配方奶粉产品包装上无中文标签,或者其中文标签不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将一律按不合格产品做退货或销毁处理”的内容,但实际上真不知道是哪个砖家的胡乱解读,实际上该国家新标准并没有对中文标签的问题进行规定,实际上以上规定的出处是《质检总局关于加强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管理的公告》,媒体以讹传讹,误人子弟。

  • 《质检总局关于加强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管理的公告》:2013年9月23日颁布,规定:自2014年4月1日起,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中文标签必须在入境前已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在境内加贴。产品包装上无中文标签或者中文标签不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一律按不合格产品做退货或销毁处理。这是对进口食品,特别是婴幼儿配方乳粉最细致的中文标签规定了,该规定发布后,很多跨境电商平台都抓紧实施促销,尽快处理了库存。所以各位看官,国家的法规政策在颁布和正式实施之间都故意设置了一段较长时间的真空期,目的就是告诉商家:“放心,还有时间销赃,快紧时间!”真是充满人性的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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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邮模式进境的食品算是“进口”食品吗?


这个问题的法律实质在于:只有传统贸易中的“货物”才存在“进出口”的概念,但在跨境直邮模式下,不存在“货物”,而只有“物品”,而“物品”采用的配套词汇是“进境”,而非“进出口”。因此,作为消费者,以直邮模式直接向海外销售商购买的物品不适用“进口”食品的中文标签要求,这是真的吗?

M律也发现了:虽然质检总局2012年6月1日颁布实施的《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进口预包装食品无中文标签的(为不合格)”,但是,第十八条还规定了“旅客携带入境及通过邮寄、快件等形式入境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说明通过“邮寄、快件等形式入境的预包装食品”可以适用“有关规定”,但是非常遗憾,目前国内还真没有相关规定出台。

其实,严格来说,“进境”也是“进口”(当然,除了进境入保税区的情况,进境不等同于进口,这里只是使用了通俗的理解方式)。“旅客携带入境及通过邮寄、快件等形式入境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的条文中就直接认定了是“进口”的预包装食品。我国的跨境电商政策中,也一直明白跨境进口可以区别为“直邮模式”进口以及“保税模式”进口,不论以何种形式,均属于进口的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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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该为中文标签负责?


直接应当为中文标签负责的,应当是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进口商。《食品安全法》规定,“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向我国出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重点审核前款规定的内容;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那事实果真如此吗?根据我国关于跨境电商发展的产业布局,目前认定有三类:一是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企业(如考拉海购),二是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的企业(平台上的店铺),三是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如天猫国际)

而根据2014年3月15日正式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看懂这几个法条之间的联系?答案应该已经出现了,国内的跨境电商企业,不论是采取O2O模式看样品后刷码从境外购买食品,还是在商家自建网站上购买食品,还是通过第三方平台上购买,都有“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即经营者)”作为兜底保护消费者的手段。直邮模式下,平台商仍需要严格审核海外商家的商业经营质资,在无法提供海外商家资质,不能提供商家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情况下,要承担连带责任。实际上,在直邮模式下,即使平台方向消费者披露了海外商家的真实信息,实际上国内的消费者也不可能通过在海外诉讼的方式去维护消费者权益,而只会转道国内便于审理的法院,通过寻找法律联系点,将平台提供者牵入诉讼的方式,将法院管辖权确定在国内法院,这在司法实践中是完全可行的。

从事跨境进口的电商企业,不能想当然认为自己的模式是直邮模式,由海外商家直接发货给境内消费者,自己就可以置身事外,可以不理会中文标签问题,从而陷入误区,造成消费者索赔损失。直邮模式下,海外商家直接交货至消费者手中,法律如何能强制其就进口食品加添中文标签?虽然法规政策仍不甚明确该类新的商业模式下的责任主体,但从立法本义以及司法实践来看,跨境电商平台企业是进口食品中文标签设置的连带责任人,无法置身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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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不服?来三个活生生最新出炉的判决


司法实践和法院判决是考验商业模式合法合理性的******和最终的途径,跨境电商虽刚迅速兴起,但随之而来的消费者权益纠纷也接踵而至。从积极的角度来看,消费者,特别是职业维权消费者,能够利用其敏锐的商业和法律嗅觉,帮助企业寻找法律漏洞。M律倒时建议,跨境电商平台企业不妨招募一些职业维权消费者,给自己的企业挑挑刺,并按法律规定的赔偿限额内给予这些消费者奖励,一来避免通过法院判决公开企业的不良记录,二来亦是一种宣传方式,何乐而不为?

以下三个有关跨境电商平台的法院判决,非常值得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关注研究,M律相信,这只是消费者对跨境电商平台的第一波攻势,想当初,淘宝网起步时年诉讼案件也只有区区数十件,但一旦体量扩张,目前年诉讼案件正以几何方式增长。因此,跨境电商平台的诉讼,虽然平台企业认为消费者维权想当然存在难点,但从用户体验角度出发,给消费者设置类如“纠纷管辖权在海外”实际上是降低了消费者的体验,提高了消费者的不安全感,没有任何好处,跨境平台只有站出来勇于承担责任,才是最终的争议解决之道。

以下三个判决,其跨境电商平台模式都是直邮模式,产品均质量合格,跨境电商的抗辩无非均是直邮且应由海外商家承担责任。但结果无非均是判决跨境电商平台或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只不过有的承担退款责任,有的承担三倍赔偿,甚至还有10倍赔偿的,赔偿倍数的不同的原因,在于有没有“食品危害安全、健康”,虽然M律并不赞同案例二中法院的判决,其要求商家承担10倍责任是不妥当的,但赤裸裸的现实表明,消费者真的是上帝!所以,留给跨境电商平台企业转变思路的时间渐渐不多了,应积极寻变增强海外采购体系的完善。


案例一:郑**与杭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

(20155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判决)

注:在M律微信公众号回复“中文标签判决书01”获取本判决书全文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4年8月、9月向被告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京东商城购买了一些婴幼儿食品,供家庭及馈赠亲友所使用。原告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被告的产品没有中文标识、标签。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退回原告货款3734元并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十倍赔偿原告37340元。

被告辩称:我公司在京东海外购平台只提供代购或买手的后续服务,并不实际参与商品销售。我公司是美国vchoice.inc公司在国内的授权代理方,负责客户的维护和售后工作,具体的采购和销售都是由vchoice.inc公司完成的。然后通过行邮税的方式寄到中国,直接或间接转运至客户手中。同时,在国外地区销售的产品事实上并无中文标签一说,顾客收到的产品都是出厂的原态。我公司只收取vchoice.inc公司大约占销售额1%的服务费,另外,登记入驻京东商城的实际经营主体是美国vchoice.inc公司。所以顾客要起诉应该起诉美国vchoice.inc公司。

法院认为:被告销售的案涉商品,包装标签确实不符合相关规定,其产品包装上无中文标签,依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管理的公告(2013年第133号)第五条规定,应按不合格产品做退货或销毁处理。故原告要求退还货款之主张,本院应予支持。至于被告辩称其作为服务提供方,与产品质量或者中文标签没有直接关系等主张,因其不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该主张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故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杭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退还原告郑**货款373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案例二:京东商城婴幼儿奶粉中文标签案

(江苏省吴中区人民法院2015年判决)

很可惜,目前还不能获取判决书全文,本文来自网络

原告诉称:江苏省苏州市的张先生网购了价值数千元的进口婴幼儿食品,但包装上全是看不懂的“洋文”,没一个中国字儿。他以这些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为由,将销售商告上了法院。近日,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支持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判令销售者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2014年9月至11月,张先生夫妇陆续在某网络科技公司开设于京东商城的网店购买了美国、德国进口的婴幼儿零食、辅食、奶粉等,总共价值7600多元。但他发现,这些国外进口的预包装食品上没有一样具备中文标签和中文说明书。张先生认为,这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于是起诉销售商索赔。

被告辩称:原告在产品未开封的情况下,即至法院起诉,说明其知道产品的包装情况仍然购买,对原告的消费者身份持怀疑态度。另外,他们的商品均通过第三方发货,采取国外直邮或保税区直接发货的方式,因此不能保证是否具有中文标签,但对产品的质量可以保证。

法院认为:被告不认可原告消费者身份,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的购买行为非消费行为,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依法认定原告系被告的消费者。法院同时认为,被告销售的涉讼食品系婴幼儿食用的预包装食品,均标注有外文标签,而未标注中文标签,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标签标识的要求,应当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告表示涉讼食品系由他人发货,说明被告未尽到查验涉讼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义务,应视为其明知。最终,吴中法院支持了张先生的诉请,判决某网络科技公司退还货款7671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76710元


案例三:烟台**商贸有限公司诉杨**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5年5月12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

注:在M律微信公众号回复“中文标签判决书02”获取本终审生效判决书全文

法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归结于杨**以**公司所售螺旋藻片无中文标签为由主张十倍赔偿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公司虽举证证明了案涉120瓶螺旋藻片的来源,但**公司亦自认该螺旋藻片系布鲁拜尔公司专为德国企业生产,本应在国外销售,布鲁拜尔公司的证明也表明该产品用于出口。基于该事实,应认定**公司销售的案涉120瓶螺旋藻片在外包装或瓶身上未加注中文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关于“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的要求。

杨**对其所购螺旋藻片并未提出存在有毒、有害、不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的主张,也未举证证明其所购买的产品存在上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事实,仅因产品外包装或瓶身未加注中文标签而主张十倍赔偿,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鉴于**公司存在向消费者隐瞒案涉产品不能在国内销售的事实,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之规定,**公司除应退还杨**购货款17784元外,还应赔偿该价款三倍的赔偿金533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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