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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4号(关于电池、涂料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5-02-05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4号(关于电池、涂料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公告)

时间: 2015-02-02

  经国务院批准,对电池、涂料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自201521日起对电池(铅蓄电池除外)、涂料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适用税率均为4%
  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全钒液流电池以及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于420/升(含)的涂料免征进口环节消费税。
  二、自201611日起对铅蓄电池(税则号列:8507100085072000)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适用税率为4%
  电池、涂料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分别见附件1、附件2
  特此公告。
  附件:
1.电池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doc
     2.涂料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doc


                                         海关总署
                                        2015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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